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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 (X360000201806080017)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信息时间:2018-06-12 阅读次数: 作者:区环保局 】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

(编号X360000201806080017)投诉人反映:1、中山西路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四楼食堂油烟机噪声和油烟以及滨江首府西边32台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严重影响中心佳苑B栋及附近居民正常生活。2.南昌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出具虚假监测报告。3.南昌市城管委直属3大队执法人员不作为。

二、交办的信访件

属第八批,由西湖区委、区政府承办, 6月8日收件,6月11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要求对油烟扰民以及空调室外机噪音扰民进行整改。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地处西湖区中山西路10号滨江首府高层商住综合楼1-5楼。

(1)该银行食堂位于4楼,2012年11月开办,主要为150余名员工提供早、中、晚餐服务。食堂面积约100平方米,于2013年银行内部开始使用。

(2)该银行食堂油烟风机安装在滨江首府西墙面4楼;

(3)该银行共有22台中央空调室外机设置在滨江首府7楼露台,其中12台设置在露台东南面,另10台设置在露台西北面。

五、调查核实情况

6月11日,区行政执法局朝阳中队会同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至现场调查,经调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四楼食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但未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7楼32台空调外机放置于大楼楼顶平台,外机出风口直对居民区排风。

6月9日,市城管委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因双休日,银行行政工作人员未上班。

6月11日,城管委党委委员、城管支队支队长秦芳带领三大队领导及责任中队人员到现场调查,详细勘查了该银行空调外机、油烟机及油烟污染情况,具体如下:

1.食堂油烟机噪声扰民问题。该银行油烟风机安装在滨江首府西墙面4楼,是否超标,需检测后才能认定。

2.食堂油烟污染问题基本属实。该银行食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正常使用,排烟口设置在该楼4楼西墙面,距离地面约15米。因排烟出口设置不规范,油烟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3.银行空调室外机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前期,该投诉人曾反映过该银行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扰民问题,我大队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调查处理:一是要求该银行立即对中央空调室外机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二是依法要求该银行对空调室外机噪声进行检测。之后,该银行对中央空调室外机安装了消音器降噪处理。并在2017年2月20日,南昌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对该银行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进行了检测,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之后,投诉人对该检测结果提出质疑,我大队与西湖区环保局组织投诉人、华夏银行四方一起协商,最后确定由投诉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检测公司择日检测。投诉人要求在检测过程中四方必须同时到现场监督。2017年9月6日,在四方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投诉人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空调外机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检测人员将噪声检测仪紧贴空调外机,检测人员当场向投诉人解释,此检测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在检测人员对第1个检测点检测后,初步数据基本达标(准确数据需折算后才能得出)。按照检测技术规范,下一个检测点需在投诉人家中检测,离空调外机噪声源较远,投诉人认为检测没有实际意义,自行放弃检测。

六、存在问题

1.该银行食堂排烟出口设置不规范,油烟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2.油烟机噪声、空调室外机噪声是否超标,需检测后才能认定。

七、处理整改情况

处理措施:责令整改

整改情况:

1.责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6月底前将中央空调室外机出风口管道改道,出风口不再指对居民住宅区排风。

2.责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油烟排放情况再次进行检测评估, 6月17日前出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3.区环保局区行政管理执法局与投诉人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进行协商和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处理。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目前暂未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一、第一现场调查人员名单

魏旋   区行政执法局   朝阳中队科员

十二、包案领导

刘荣鑫   区政府副区长   联系电话:86626678

 

 

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附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2018年6月11日

 

个案编号

已办结

是否

责令整改

是否

立案处罚

罚款金额

是否

立案侦查

拘留(人)

约谈

问责

属实

不属实

合计

(万元)

行政

刑事

(人)

(人)

X360000201806080017

√

 

 

 

 

 

 

 

 

是

否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注:1.时间填写转办时间。

2.第2列“已办结”一栏中,在属实或不属实上打√,合计一栏不填,但不得删除或更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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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 (X360000201806080017)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信息时间:2018-06-12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

(编号X360000201806080017)投诉人反映:1、中山西路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四楼食堂油烟机噪声和油烟以及滨江首府西边32台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严重影响中心佳苑B栋及附近居民正常生活。2.南昌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出具虚假监测报告。3.南昌市城管委直属3大队执法人员不作为。

二、交办的信访件

属第八批,由西湖区委、区政府承办, 6月8日收件,6月11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要求对油烟扰民以及空调室外机噪音扰民进行整改。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地处西湖区中山西路10号滨江首府高层商住综合楼1-5楼。

(1)该银行食堂位于4楼,2012年11月开办,主要为150余名员工提供早、中、晚餐服务。食堂面积约100平方米,于2013年银行内部开始使用。

(2)该银行食堂油烟风机安装在滨江首府西墙面4楼;

(3)该银行共有22台中央空调室外机设置在滨江首府7楼露台,其中12台设置在露台东南面,另10台设置在露台西北面。

五、调查核实情况

6月11日,区行政执法局朝阳中队会同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至现场调查,经调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四楼食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但未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7楼32台空调外机放置于大楼楼顶平台,外机出风口直对居民区排风。

6月9日,市城管委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因双休日,银行行政工作人员未上班。

6月11日,城管委党委委员、城管支队支队长秦芳带领三大队领导及责任中队人员到现场调查,详细勘查了该银行空调外机、油烟机及油烟污染情况,具体如下:

1.食堂油烟机噪声扰民问题。该银行油烟风机安装在滨江首府西墙面4楼,是否超标,需检测后才能认定。

2.食堂油烟污染问题基本属实。该银行食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正常使用,排烟口设置在该楼4楼西墙面,距离地面约15米。因排烟出口设置不规范,油烟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3.银行空调室外机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前期,该投诉人曾反映过该银行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扰民问题,我大队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调查处理:一是要求该银行立即对中央空调室外机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二是依法要求该银行对空调室外机噪声进行检测。之后,该银行对中央空调室外机安装了消音器降噪处理。并在2017年2月20日,南昌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对该银行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进行了检测,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之后,投诉人对该检测结果提出质疑,我大队与西湖区环保局组织投诉人、华夏银行四方一起协商,最后确定由投诉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检测公司择日检测。投诉人要求在检测过程中四方必须同时到现场监督。2017年9月6日,在四方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投诉人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空调外机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检测人员将噪声检测仪紧贴空调外机,检测人员当场向投诉人解释,此检测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在检测人员对第1个检测点检测后,初步数据基本达标(准确数据需折算后才能得出)。按照检测技术规范,下一个检测点需在投诉人家中检测,离空调外机噪声源较远,投诉人认为检测没有实际意义,自行放弃检测。

六、存在问题

1.该银行食堂排烟出口设置不规范,油烟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2.油烟机噪声、空调室外机噪声是否超标,需检测后才能认定。

七、处理整改情况

处理措施:责令整改

整改情况:

1.责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6月底前将中央空调室外机出风口管道改道,出风口不再指对居民住宅区排风。

2.责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油烟排放情况再次进行检测评估, 6月17日前出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3.区环保局区行政管理执法局与投诉人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进行协商和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处理。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目前暂未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一、第一现场调查人员名单

魏旋   区行政执法局   朝阳中队科员

十二、包案领导

刘荣鑫   区政府副区长   联系电话:86626678

 

 

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附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2018年6月11日

 

个案编号

已办结

是否

责令整改

是否

立案处罚

罚款金额

是否

立案侦查

拘留(人)

约谈

问责

属实

不属实

合计

(万元)

行政

刑事

(人)

(人)

X360000201806080017

√

 

 

 

 

 

 

 

 

是

否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注:1.时间填写转办时间。

2.第2列“已办结”一栏中,在属实或不属实上打√,合计一栏不填,但不得删除或更改格式。